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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12.25.交路字第0910071098號函
公(發)布日: 091.12.25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詢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實施,檢驗
        車輛尚有違規案件未屆到案期限或尚在聲明異議中准否先予以驗
        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北市交裁字第0九一三四九九七六0
        0號函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北市交三字第0九一三四六五三0
        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前段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
        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
        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
        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
        述意見......」,依上述條文規定,倘違規案件未屆到案期限且
        裁決機關尚未裁決,違規事實尚未認定,考量實務處理之需要及
        確保行車之安全同意准予先行辦理汽車檢驗,惟如尚有其他案件
        已裁決而未結案,仍應依前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至於尚在
        聲明異議中之違規案件,仍請貴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辦理。(交通部 91.12.25.  
        交路字第0九一00七一0九八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福建省政府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九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
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
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
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
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
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
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
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
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
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
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