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
所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
滿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通知單)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
人姓名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
獲之汽車所有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
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
獲之汽車駕駛人代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
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
查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
,或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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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經查證被通知之汽車所有人
於行為發生時,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
行投保者,應即予舉發填製通知單,送達被通知人。
前項資料查證相關事項作業要點,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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