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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92.09.04.警署交字第0920121480號函
公(發)布日: 092.09.04
本  文:
  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
        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
        釋復。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警交字第0920
        084169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顏色、型式......
        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案倘經查明事
        實且無正當理由者(如前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異動登記途
        中),似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舉發處罰。(內政部警
        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九二0一二一四八0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署刑事警察局、交通組(均含附件)附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92.08.20. 北警交字第0九二00八四一六九號函
  主旨:有關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不
        符,是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舉發疑義案,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反銷贓」專案工作研討會決
        議事項辦理。
    二、現有許多中古車商以貨車載運中古機車往返其所屬車行,本局為
        執行「反銷贓」專案工作,常發現其所載運之機車有變更車身顏
        色之情形,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舉發,函請釋疑,俾求員警執法之適法性。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局刑警隊、交通隊附件:交通部92.09.17. 交路字第0九二0
        0五五七三九號函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
        身顏色與原登記不符,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同意貴署處理意見,復請  
        查照。
  說明:復貴署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警署交字第0920121480號函
        。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
    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
、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汽車主要駕駛人、地址等變更時,免
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