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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2.25.交路字第0930021754號函
公(發)布日: 093.02.25
本  文:
  主旨:貴府轉豐原市公所函詢都市計畫區域外之六米寬私設道路,可否
        劃設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標線限制民眾停放車輛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府授交通字第093001602號
        函轉豐原市公所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豐市工字第09300036
        40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整
        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
        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其立法意旨係鑒於巷道任
        意停車除有礙交通外,亦影響救護車、消防車出入,危及公共安
        全,如能加以整理,則有助於社區內停車與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
        之和諧;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0號及第五六四號
        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
        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於私設道路上劃設禁止停車或禁
        止臨時停車標線,雖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
        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
        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險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惟對人民財產
        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相關因素而為之。爰
        請審酌上開停車場法條文及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本文:臺中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廿縣(市)政府(不含臺中縣政府)、福
        建省各縣政府、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本部法規會、道安委員會、
        路政司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十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
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