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3.05.交路字第0920002009號函
公(發)布日: 093.03.0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依「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
        」核給設置許可案件,援引「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辦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府交停字第09205385200
        號函。
    二、查「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係依八十年
        七月十日公布之停車場法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者,該要點第十二點
        亦有延長使用期限之規定,今因停車場法修正,改由本部訂定「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該辦法第十條規定「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
        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
        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
        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
        」,其立法意旨乃考量各地都市發展、交通條件與停車供需狀況
        不一,臨時路外停車場核准期限宜授權由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視實
        際需求自行核定之。故有關期滿得否延長使用,地方政府自得依
        上揭辦法,參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權責辦理。
    三、本案所述停車場,貴府既依上開要點規定核准設置,亦有延長使
        用之規定,惟仍請依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停車場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審核辦理。(交通部 93.03.05.  交路字
        第0九二000二00九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法規會、路政司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
2.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十條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
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
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