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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93.04.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449號函
公(發)布日: 093.04.12
本  文:
  主旨:函轉臺中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府授交通字第0九三00
        0四0七八號函為有關都市計畫區域內,封閉式社區地下室出入
        口,可否視為公共場所出、入口或交岔口,限制民眾停放車輛疑
        義乙案,涉禁止停車標線之劃設等相關業務,係屬貴管,轉請查
        處逕復。
  說明:
    一、依據臺中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府授交通字第0九三00
        0四0七八號函(諒達)辦理。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道路、防火間
        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
        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
        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規
        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
        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至禁止停
        車標線之劃設等處理,係屬貴管,轉請查處逕復。(內政部93.0
        4.12. 內授營建管字第0九三00八三四四九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臺中縣政府、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三
        科

規範基礎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
  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
  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
  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
  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
  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
  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
  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
  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