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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5.18.交路字第0930034613號函
公(發)布日: 093.05.18
本  文:
  主旨:台端陳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有
        關「變體字」疑義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九三)院臺業貳字第0九三0七
        0三六五九號函轉台端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變體字
        」疑義,路面標字具警告、禁制與指示交通之功能,其劃設須考
        量行車之辨識性與劃設之技術性,基於行車速率、駕駛人視覺角
        度、辨識距離等因素,標字標線應將字體拉長,筆劃寬度橫豎比
        得採二比一(因視線與標字並非正交,使路面標字橫向寬度呈現
        壓縮之視覺效果,故須將字體拉長,筆劃線條橫豎寬度比並得採
        二比一),並力求簡明,少數較為繁複文字筆劃,係將部分線條
        簡化,以免行車中駕駛人無法於應變視距前即時辨識。
        前揭規定並無規範標字應採簡體字(變體字非等同簡體字),本
        部前已說明在案。
    三、針對台端反映看不懂「機車『優』先」標字而於機車優先道違規
        受罰乙節,依據同規則第一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機車優先車道標
        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
        合使用。倘按前揭規定劃設,除繪設白色實線及機車優先標字外
        ,並繪設機器服踏車圖形,應不致有誤導駕駛受罰或辨識性欠佳
        問題。
    四、針對反映瑞八公路或其他地區道路之部分路面標字筆劃是否有過
        度簡化等情,同函已副請內政部營建署及本部公路總局參數。(
        交通部 93.05.18.  交路字第0九三00三四六一三號函)
  正本:tecovp君(tecovp@ms8.hinet.net)
  副本: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含原件影本)、本部公路總局(含原件
        影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五十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