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陳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有 關「變體字」疑義等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九三)院臺業貳字第0九三0七 0三六五九號函轉台端陳訴書辦理。 二、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五十條「變體字 」疑義,路面標字具警告、禁制與指示交通之功能,其劃設須考 量行車之辨識性與劃設之技術性,基於行車速率、駕駛人視覺角 度、辨識距離等因素,標字標線應將字體拉長,筆劃寬度橫豎比 得採二比一(因視線與標字並非正交,使路面標字橫向寬度呈現 壓縮之視覺效果,故須將字體拉長,筆劃線條橫豎寬度比並得採 二比一),並力求簡明,少數較為繁複文字筆劃,係將部分線條 簡化,以免行車中駕駛人無法於應變視距前即時辨識。 前揭規定並無規範標字應採簡體字(變體字非等同簡體字),本 部前已說明在案。 三、針對台端反映看不懂「機車『優』先」標字而於機車優先道違規 受罰乙節,依據同規則第一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機車優先車道標 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 合使用。倘按前揭規定劃設,除繪設白色實線及機車優先標字外 ,並繪設機器服踏車圖形,應不致有誤導駕駛受罰或辨識性欠佳 問題。 四、針對反映瑞八公路或其他地區道路之部分路面標字筆劃是否有過 度簡化等情,同函已副請內政部營建署及本部公路總局參數。( 交通部 93.05.18. 交路字第0九三00三四六一三號函) 正本:tecovp君(tecovp@ms8.hinet.net) 副本: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含原件影本)、本部公路總局(含原件 影本)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