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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7.23.交路字第0930044999號函
公(發)布日: 093.07.23
本  文:
  主旨:有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賦予警車專用停車位法源乙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九三0一一一九四三號
        函。
    二、依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貴我兩部會銜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第七項規定:「專用性停
        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
        得配合設置標誌告二。......」,已賦予專用性停車位法源,故
        警察機關倘需繪設警車專用停車位,宜逕洽主管機關,綜合考量
        地區道路交通狀況、地區停車需永等因素評估是否適宜劃設。
    三、另鑒於道路停車空間有限,前揭警車停車位應儘量以自備(路外
        )停車位為宜,避免外界質疑。(交通部 93.07.23.  交路字第
        0九三00四四九九九號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