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金和興興業玉成壹站停車場因停車場基地狹小,無法設置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交路字第0九三00七三一一號函 。 二、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基本交通權益,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 設置管理係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而所稱公共停車場,係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或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三、本案金和興興業玉成壹站停車場若為上述之公共停車場,當依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內政部 9 3.07.26. 臺內社字第0九三00二八一五九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 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證別證 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 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