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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93.07.26.臺內社字第0930028159號函
公(發)布日: 093.07.26
本  文:
  主旨:有關金和興興業玉成壹站停車場因停車場基地狹小,無法設置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交路字第0九三00七三一一號函
        。
    二、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基本交通權益,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
        設置管理係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而所稱公共停車場,係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或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三、本案金和興興業玉成壹站停車場若為上述之公共停車場,當依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內政部 9
        3.07.26.  臺內社字第0九三00二八一五九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

規範基礎

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
  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證別證
  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
  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