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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08.12.交路字第0930047251號函
公(發)布日: 093.08.12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詢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申報開工之土地,於該基地「基礎
        開挖」前,是否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空地」,並
        得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北市交停字第0九三三二四一0九00
        號函。
    二、貴局說明二、(三)擬採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見解,本部原則同意
        ;至第三項所提疑義,查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範
        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
        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
        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會商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
        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
        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
        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其立法意旨係就其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得提出設置
        計畫作為臨時停車場使用;另查利用空申請設置時路外停車場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
        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除基礎外其
        主體結構非以鋼筋混凝土闢建並得為隨時拆遷,供停放車輛之場
        所。」,符合上述「臨時使用」性質者,均得申請設置時路外停
        車場,並由當地停車場主管機關依該辦法第十條規定會商有關機
        關,考量當地都市發展、交通條件與停車供需等實際狀況審核認
        定。(交通部 93.08.12.  交路字第0九三00四七二五一號函
        )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本部法規會、路政司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