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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10.07.交路字第0930055720號函
公(發)布日: 093.10.07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中央研究院對駛入院內逾規定時間始駛離之外來車輛收
        取「通行服務費」之屬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臺財庫字第09303515
        02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乙份),並復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北交停字第09339034900號函。
    二、有關中央研究院對外來車輛收取費用之屬性,經財政部函釋略以
        :各機關學校為應車輛管理之需設置停車場收取相關費用,係合
        於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其所收取之費用
        ,乃提供使用公有場所所應徵收之規費,無論收費項目名稱為何
        ,其性質應屬規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使用規費」。
    三、本案中央研究院對於外車因事進入院區後之管理,以收取「通行
        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有提供公眾停放車輛及收費之事實,不
        論該院對車輛之管制方式為何,均有停車場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交通部
     93.10.07. 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五七二0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中央研究院、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廿一縣市政府、福建省各縣政
        府(以上均含附件)、本部路政司附件:財政部93.09.29. 臺財
        庫字第0九三0三五一五0二0號函
  主旨:有關中央研究院對駛入院內逾規定時間始駛離之外來車輛收取「
        通行服務費」之屬性疑義一案,各機關學校為應車輛停放管理之
        需設置停車場收取相關費用,係合於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
        費」之立法意旨,其所收取之費用,乃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設
        施、設備及場所所應徵收之規費,無論收費項目名稱為何,其性
        質應屬規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使用規費」,請  查照。
  說明: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一七0二號函
        。
  正本:交通部
  副本:

規範基礎

1. 規費法
第八條(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