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局函為中央研究院對駛入院內逾規定時間始駛離之外來車輛收 取「通行服務費」之屬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臺財庫字第09303515 02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乙份),並復貴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北交停字第09339034900號函。 二、有關中央研究院對外來車輛收取費用之屬性,經財政部函釋略以 :各機關學校為應車輛管理之需設置停車場收取相關費用,係合 於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其所收取之費用 ,乃提供使用公有場所所應徵收之規費,無論收費項目名稱為何 ,其性質應屬規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使用規費」。 三、本案中央研究院對於外車因事進入院區後之管理,以收取「通行 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有提供公眾停放車輛及收費之事實,不 論該院對車輛之管制方式為何,均有停車場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交通部 93.10.07. 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五七二0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中央研究院、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廿一縣市政府、福建省各縣政 府(以上均含附件)、本部路政司附件:財政部93.09.29. 臺財 庫字第0九三0三五一五0二0號函 主旨:有關中央研究院對駛入院內逾規定時間始駛離之外來車輛收取「 通行服務費」之屬性疑義一案,各機關學校為應車輛停放管理之 需設置停車場收取相關費用,係合於規費法「使用者、受益者付 費」之立法意旨,其所收取之費用,乃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設 施、設備及場所所應徵收之規費,無論收費項目名稱為何,其性 質應屬規費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使用規費」,請 查照。 說明: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一七0二號函 。 正本:交通部 副本: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