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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3.12.15.路臺營字第0930417195號函
公(發)布日: 093.12.15
本  文:
  主旨:貴署詢問設有右轉指向線標線及車道遵循標誌之車道,是否即為
        右轉專用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士檢紀讓93偵8353字第35645 號函。
    二、按所附照片顯示,現場設有車道遵行方向標誌及指向線,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車道遵行
        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
        ,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
        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及同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指向線,用以指
        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有車道
        僅准右轉通行標誌及右轉指向標線之車道,即為右轉專用車道,
        車輛應依指定車道行駛,並無以繪設右轉專用等標字為要件。(
        交通部路政司
     93.12.15. 路臺營字第0九三0四一七一九五號函)
  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
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
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