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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12.16.交路字第0930064419號函
公(發)布日: 093.12.16
本  文:
  主旨:貴服務處函關於民眾建議放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資格限
        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服務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93)立拓基字第9311
        2902號函。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開放目的,係為獎勵優良駕駛並提供計程車
        駕駛人另一種經營方式選擇,促進計程車經營良性發展。由於個
        人經營計程車在運輸業經營型態屬於較為特殊之一種,「司機即
        老闆」之營運方式,在管理上確較不易,其事故理賠能力亦較低
        ,故世界各國對其申請資格多訂定嚴格之條件或不再開放個人經
        營計程車。
    三、依據「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
        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
        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前述「優良駕駛」依據「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申請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者,應具備佐列各款資格: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者。......二、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
        年以上者。......」,及第九十三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一、曾犯故意殺人、搶
        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
        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二、曾犯傷
        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故申請個人計程車
        客運業應符合前述規則第九十二條積極資格規定,而無第九十三
        條各款情形者,方備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所稱優良駕駛
        之資格,據以申請個人計程車牌照。
    四、基於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申請個人牌照應符合優良駕駛之
        精神,經審慎檢討,現行規定並無不妥,尚請代為婉復。(交通
        部 93.12.16.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四四一九號函)
  正本:立法委員王拓基隆服務處
  副本: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二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
營計程車客運業: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
    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其依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
    ,視同連續持有,但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
    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計程車駕駛人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
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
    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
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
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
    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
          五年。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應受記點處分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