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
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
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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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
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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