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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12.28.交路字第0930067234號函
公(發)布日: 093.12.28
本  文:
  主旨:貴院函詢同方向快慢車道如遇快車道車道數、路寬未縮減情形下
        ,是否設置路寬縮減標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93年12月16日雲院瑜民天國字第5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車
        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
        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
        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
        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
        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前述路寬縮減標誌為警告性標誌,其設置與否係由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視當地道路車道、路寬實際(縮減)情況,本於權責辦
        理。(交通部 93.12.28.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七二三四號函
        )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副本:本部公路總局、本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十八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
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 8」,左
側縮減用「警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
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
同時或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