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院函詢同方向快慢車道如遇快車道車道數、路寬未縮減情形下 ,是否設置路寬縮減標誌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93年12月16日雲院瑜民天國字第5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車 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 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 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 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 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前述路寬縮減標誌為警告性標誌,其設置與否係由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視當地道路車道、路寬實際(縮減)情況,本於權責辦 理。(交通部 93.12.28.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七二三四號函 )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副本:本部公路總局、本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 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 8」,左 側縮減用「警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 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 同時或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