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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3.12.21.路臺營字第0930417714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3.12.21
本  文:
  主旨:台端詢問自用客車車體廣告相關法規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秘書室93年12月17日秘服字第93007526號人民
        陳情案件(電話)移辦單辦理。
    二、設置於車輛之廣告為遊動廣告,由於廣告物之管理(含遊動廣告
        )涉及地方景觀、環境及公共安全,屬地方政府權責,其相關申
        請規定請逕向該管地方政府洽詢。
    三、另關於車輛監理法規,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等有
        關車身變更、檢驗及標識相關規定,併予說明。(影附前述規定
        供參)(交通部路政司 93.12.21.  路臺營字第0九三0四一七
        七一四號書函)
  正本:吳坤霖君
  副本:本部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