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2.23.交路字第0940020599號書函
公(發)布日: 094.02.23
本  文:
  主旨:台端陳情有關交通規則「停」與「慢行」之建言之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4年2 月5 日院臺交字第0940005356號函轉總
        統府公共事務室94年2 月2 日華總公三字第 09400014350號函辦
        理。
    二、關於「停」標誌應強制車輛完全停車後再開、廣設「停」標誌及
        加強行人穿越道線有行人穿越時必須禮讓之執法等建議,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規定:「停車再開標誌
        『遵 1』,用於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
        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違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
        900 元至1800元罰鍰;另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依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1800元罰鍰。為增進交通安全
        ,內政部警政署已自93年7 月1 日起推動「路權優先,安全第一
        」交通大執法,並曾於各大媒體宣導路權相關規定。除前述加強
        執法與宣導外,交通部已將全面設置「停」標誌或標線列入行政
        院頒訂之「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善方案」,並定期會同相
        關部會督導各道路主管機關,俾落實執行。
    三、台端建議多設置取締違規之攝影裝備,以收阻遏效果乙節,已同
        函副請內政部警政署參處。
    四、針對開放紅燈右轉問題,係立法院部分委員基於行車順暢考量,
        提案在保障行人穿越馬路時生命安全前提下,修正現行圓形紅燈
        禁制定義,使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原則上可右轉,惟汽車駕
        駛人紅燈右轉遇有行人穿越時,必須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而
        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亦得依路段、時段交通狀況考量,設置紅燈禁
        止右轉標誌,並配合調整相關標線、號誌。上述提案與現行實施
        已久之交通管理思維不同,且原提送立法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未獲三讀修正通過,將退回行
        政院,屆時本部將於重新研提前述條例修正草案時參考台端意見
        ,審慎評估。
    五、針經常發生車禍之巷道廣設減速墊之建議乙節,已同函副請市區
        道路主管機關參考。
    六、台端關心交通,提供建言,併致謝忱。(交通部94.02.23. 交路
        字第0九四00二0五九九號書函)
  正本:黃建立先生
  副本: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警政署(隨函影附來
        函)、內政部營建署(隨函影附來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
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 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
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
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