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函詢苗栗市公所為辦理路外停車場停車費之催繳,如何查詢 車籍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 月18日府建用字第0940029222號函。 二、個人相關車籍資料無法提供辦理路外停車場催收停車費之用途, 本部9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業已敘明(諒悉); 路外停車場之租用係屬契約關係,其相關規定應由停車場經營業 者明定於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並依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 將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上述定型 化契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不得違反「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三、本案苗栗市公所辦理路外停車場收費業務,囿於相關因素導致部 分車輛停車不繳費即駛離或於非收費時間駛離,宜請公所衡酌該 停車場之相關特性,妥為檢討車輛進出動線配置、停車收費方式 及相關應行改善事項,並依前述將停車場之相關收費管理規定事 項標示於適當處所。(交通部 94.03.25. 交路字第0九四00 二五七八七號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廿縣(市)政府(不含苗栗縣政府)、福 建省各縣政府、本部消費者保護小組(以上均影附本部93年11月 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路政司附件:交通部 93.11.2 6.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三二八七號函 主旨:貴府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辦理苗栗市公所公有路 外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建用字第0930121854號函。 二、查個人相關車籍資料屬公路監理機關依法令規定執掌所為之個人 資料蒐集,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車籍資料之用途係為路外停車場 停車費催繳業務,非屬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業務範圍,貴府 函請核准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歉難同意。(交通部 93. 11.26.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三二八七號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