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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3.25.交路字第0940025787號函
公(發)布日: 094.03.25
本  文:
  主旨:貴府函詢苗栗市公所為辦理路外停車場停車費之催繳,如何查詢
        車籍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 月18日府建用字第0940029222號函。
    二、個人相關車籍資料無法提供辦理路外停車場催收停車費之用途,
        本部9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業已敘明(諒悉);
        路外停車場之租用係屬契約關係,其相關規定應由停車場經營業
        者明定於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並依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
        將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上述定型
        化契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不得違反「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三、本案苗栗市公所辦理路外停車場收費業務,囿於相關因素導致部
        分車輛停車不繳費即駛離或於非收費時間駛離,宜請公所衡酌該
        停車場之相關特性,妥為檢討車輛進出動線配置、停車收費方式
        及相關應行改善事項,並依前述將停車場之相關收費管理規定事
        項標示於適當處所。(交通部 94.03.25.  交路字第0九四00
        二五七八七號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臺灣省廿縣(市)政府(不含苗栗縣政府)、福
        建省各縣政府、本部消費者保護小組(以上均影附本部93年11月
        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路政司附件:交通部 93.11.2
        6.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三二八七號函
  主旨:貴府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辦理苗栗市公所公有路
        外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建用字第0930121854號函。
    二、查個人相關車籍資料屬公路監理機關依法令規定執掌所為之個人
        資料蒐集,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車籍資料之用途係為路外停車場
        停車費催繳業務,非屬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業務範圍,貴府
        函請核准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歉難同意。(交通部 93.
     11.26.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三二八七號函)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