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臺中縣警察局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2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5 月31日警署交字第0940067807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應係對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轉彎路
段未依規定轉彎之處罰,對於本案臺中縣警察局所提汽車於繪有
行車分向限制線段左轉彎,應係未依分向限制線標線規定行駛之
違規轉彎行為,此與上述第48條之未依規定轉彎情形,應屬有間
,本部同意貴署所提適用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3 款「不遵守
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之處罰。
三、另有關汽(機)車於路段左(右)轉進入加油站或停車場等之違
規行為,本部亦認同貴署所提意見,宜依個案具體事實援引適當
條文處理之,併予說明。(交通部 94.06.15. 交路字第0九四
00三五八四二號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部公路
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