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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6.27.交路字第0940037930號函
公(發)布日: 094.06.27
本  文:
  主旨:關於貴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及左轉彎專用
        道之路口,其左轉彎時之車道使用及違規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3 月9 日新院月刑孝94交聲8 字第03984 號函。
    二、本案彙綜內政部警政署意見說明如次:
      (一)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2 目
            規定:「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
            綠燈之指示行進」,爰汽車面對圓形紅燈與左轉彎箭頭綠燈
            同亮時,依規定其係得左轉彎,應無疑義。
      (二)次依同規則第188 條第1 項:「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
            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及同條第2 項:「本標
            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
            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
            駛」之規定,爰如於設有左轉專用道而於允許左轉彎時相內
            由直行車道左轉彎,應就道路車道實際佈設情形認定有無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或第4 款後段略以:「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之違規情形。(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
            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