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
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本標線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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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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