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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4.08.29.路臺監字第0940411659號函
公(發)布日: 094.08.29
本  文:
  主旨:貴署函詢行人穿越道路相關交通規則規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 8月16日屏檢瑞平94蒞2704字第 16976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條第 2款規定,在禁止穿越、劃有分
        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
        人係不得穿越道路;爰本案貴署所稱雙黃線,如係依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條規定所劃設之分向限制線,依上開
        規定,行人於該路段係不得穿越道路。
    三、另所詢於行人穿越道多少距離仍應行走穿越道乙節,查依道路交
        通規則第 134條第 1款規定,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地點,行人必
        須經由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併請參
        考。
    四、前揭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
        關條款規定,可請逕連結至本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
        vdis.gov.tw )  查詢下載參考。(交通部路政司 94.08.29.  
        路臺監字第0九四0四一一六五九號函)
  正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其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0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0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