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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8.31.交路字第0940048835號函
公(發)布日: 094.08.31
本  文:
  主旨:關於函為貴縣轄冬山河親水公園園區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舉發違規停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8月22日警交字第0940007015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
        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本案貴縣轄冬山河親水
        公園園區內平行水道是否屬於前述道路範圍,乃事實認定問題,
        宜由貴縣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職權認定處理;惟本案
        若欲將其納入「道路」範圍,除應公眾通行外,宜由貴局及該管
        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同意依現
        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者,得有上開條例之適用。(交通部 9
        4.08.31.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八三五號函)
  正本:宜蘭縣警察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