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函為貴縣轄冬山河親水公園園區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舉發違規停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8月22日警交字第0940007015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
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本案貴縣轄冬山河親水
公園園區內平行水道是否屬於前述道路範圍,乃事實認定問題,
宜由貴縣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職權認定處理;惟本案
若欲將其納入「道路」範圍,除應公眾通行外,宜由貴局及該管
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同意依現
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者,得有上開條例之適用。(交通部 9
4.08.31.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八三五號函)
正本:宜蘭縣警察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