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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4.08.23.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函
公(發)布日: 094.08.23
本  文:
  主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 8月 1日院信民大字第0940008675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圖例疑義,
        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
        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 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
        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 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
        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
        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外範圍,
        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
        邊線」,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
        得供作停車之用。(交通部路政司 94.08.23.  路臺營字第0九
        四0四0一二六七號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七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第一百二十四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