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5.01.13.交路字第0950000657號函
公(發)布日: 095.01.13
要  旨: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
本  文:
  主旨:貴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最外側
        快車道」,是否適用於同向快、慢車道各一之道路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院94年12月29日雄院隆民發94訴1574字
        第62112 號函辦理。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規定,快慢車
        道應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指示之,如同向僅有 2個車道並已劃分
        快慢車道,機器腳踏車當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車道,如於該
        快車道並無標誌或標線規定禁行機器腳踏車,則該快車道應有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最外側快車道」之適
        用,請參考。(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
        五七號函)
  正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
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
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
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
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