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3.11.03.交路字第0930059048號函
公(發)布日: 093.11.03
本  文:
  主旨:貴署函為有關業者反映進口石灰石屬礦產品,而非道路交通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砂石、土方,爰其載運之車輛可否不
        受該法條之規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公路總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路監交字第0九三一00
        二五0四號函辦理,並復貴署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警署交字第
        0九三0一三三二00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函徵貴署、經濟部礦物局、及北高二市等公
        路監理機關意見,咸認為:「石灰石為礦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十八款所定礦,非屬砂石、土方範圍,故石灰石之載運應無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處罰之適用」,有關上述
        各單位見解,本部敬表同意。(交通部
     93.11.03.交路字第0九三00五九0四八號函)本部:內政部警政
        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之一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
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