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局函為未領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經處罰後於
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之違規裁罰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 1月30日路監交字第0960004938號函。
二、本案貴局彙整各處罰機關意見所提旨揭違規行為,仍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裁處為宜之意見乙節,查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駕駛人未領有駕
照或其駕照已經註銷者,於 1年內有 2次以上違反上開條例條款
行為,均已加重以該條款最高罰鍰新臺幣60,000元裁罰,其與依
同條例第 35 條第 3項前段規定處罰金額相同,就實質加重處罰
並無差異;爰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部同意貴局所擬裁罰適用
條款意見,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規定之基準裁處。(交通部 96.03.05.交路字第0九六000二
二三一號函)
正本:公路總局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