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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6.04.03.交路字第0960026665號函
公(發)布日: 096.04.03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詢貴市高鐵左營站南側交通用地(二)可否依停車場法第
        11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排除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綠覆率限
        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6年 3月29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049287號函辦理,並
        復貴局96年 3月20日高市交一字第0960010733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內政部意見,建議貴局會商貴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意
        見,俾資周延適法。
    三、另函詢停車場法第11條第 1項有關利用空地申請設置之臨時路外
        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
        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可否排
        除綠覆率限制乙節,經查上述規定係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時
        發生疑義,將不受限制之具體內容予以列舉。
        故貴局擬依上述規定排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綠覆率限制,尚有疑
        義。(通部 96.04.03.交路字第0九六00二六六六五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