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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6.05.08.交路字第0960030112號函
公(發)布日: 096.05.08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紓解工業園區停車位不足現象,規劃於園區內依停
        車場法第12條設置路邊停車場並收取停車費,是否需回饋所有權
        單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 4月18日府交停字第0960007425號函。
    二、查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及處罰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依據停車場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依停車場法第 2條第
        2 款規定:「路邊停車場:指以『道』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
        放車輛之場所。」,上述「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
        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本案工園區內道路是否為
        全日開放供不特定人車通行,符合上述規定所稱「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允宜釐清。
    三、另有關園方提出回饋部車費以供園區發展使用乙節,依貴府函稱
        該等道路所有權多為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查規費法第 8條第 1款
        規定,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
        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案內貴府倘於工業園區內「道路」
        設置收費停車位,是否有前述法令之適用請貴府逕洽財政部。(
        交通部96.05.08. 交路字第0九六00三0一一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2. 停車場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3. 規費法
第八條(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