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11.14.交路字第0910059159號函
公(發)布日: 091.11.14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停車場法第十一條所稱空地之地上物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高市建設五字第0九一00二四七七三
        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
        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係明定停車場法所稱「空地」之定義,俾利地方主管機關依
        循辦理。
        有關來函所稱申請案件如其空地週圍已有既成磚造圍牆,如經貴
        府建管單位現場堪查尚不構成拆除要件者,請依建築管理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認定該圍牆是否屬「地上物」後本於權責卓處。
    三、另查本部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七目明定:「
        ......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立法
        要旨係兼顧申請人架設圍籬之空地界限,與該處空地之景觀維護
        ,併予敘明。(交通部91.11.14. 交路字第0九一00五九一五
        九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各
        縣政府、本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路政司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
2.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九條
公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在此限。
五、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七、設置計畫。
    (一)設置地點。
    (二)設置方式。
    (三)停車場面積。
    (四)停車種類。
    (五)使用期限。
    (六)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
          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七)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
          、綠化、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
          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八)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
          、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
          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九)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
          量、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十)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
          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十一)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第四條第一
項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七款設置計畫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
屬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度等相關
規劃與說明文件。
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前二項規定時,當地地方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