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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6.07.12.交路字第0960040991號函
公(發)布日: 096.07.12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鄉(鎮、市)公所得否辦理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
        收取停車費用及違規處罰等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 7月 4日府交停字第0960183442號函。
    二、有關貴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得否逕予辦理旨揭相關業務乙
        節,查停車場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
        取停車費用等業務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另道路停
        車費逾期不繳之處罰屬公路主管機關權責;鄉(鎮、市)公所既
        非上開業務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辦理相關業務。
    三、另有關貴府得否將旨揭業務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乙節:
      (一)有關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停車費用等貴府主管業務,
            因停車場法並無授權權限委任之依據,依行政程式法第15條
            第 1項規定應不得辦理委任。
      (二)有關路邊停車費逾期不繳之處罰既非貴府權責,自無委任或
            委辦權限。
    四、另來函說明提及停車場法第41條所稱「本法所定之罰鍰」,均非
        針對路邊停車費逾期不繳之罰鍰,與本未來文主旨無,涉併予敘
        明。(交通部 96.07.1
            2.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0九九一號函)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會、路政司附:臺中縣政府96.07.04. 府交停第096018
        3442號函
  主旨:為本縣鄉鎮市公所得否就其轄管區域辦理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
        收取停車費用及違規處罰等業務乙案,敬請  鈞部釋復,請鑑核
        。
  說明:查依停車場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1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
        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第31條規
        定:「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
        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
        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及第41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
        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有關路邊停車費率訂定、收
        取停車費用及違規處罰等業務為主管機關執行權責,惟本縣轄內
        部分鄉鎮市公所有意願辦理旨揭相關業務,爰請  鈞部核示本縣
        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得否逕予辦理旨揭相關業務或本府是否得將旨
        揭業務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府交通旅遊局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