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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02.05.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令
公(發)布日: 097.02.0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路外停車場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96年12月11日府交停字第0960287062號
        函辦理。
    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
        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2項
        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
        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條第 3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 4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
        550CC 之機車(含「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
        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重型機車」
            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
            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
            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
    三、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
        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
        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
        該車場之停車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
        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尚非法
        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
        紛。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以上不含附件)、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不含臺中市政府)、福建省各縣政府、本部運輸研究所、技監室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路政司(以上含附件)附件:內政部營建
        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
  主旨: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汽缸排氣量550 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停
        放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部96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0960011770號書函。
    二、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  」如停放機車等 ",其管理事宜
        ,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示在案(
        如附件)。旨揭所詢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之小型車停車停放乙節,得參照上開函示說明辦理。至於目前
        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署建築管理組附件:內政部營建署 93.10.28.營署建管字第0
        九三二九一七五四二號函主旨:關於函詢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
        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
        及其管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府建使字第0930179050號函
        。
    二、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
        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
        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
        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
        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次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
        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至違反上開規
        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處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
        、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
        實及貴府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另按「......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事務
        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
        議。......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所
        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管理委
        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所明定,是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
        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各區
        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本署建築管理組、本署建築管理組三科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
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
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
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
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
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
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
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3. 停車場法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