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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4.01.交路八十七字第019399號函
公(發)布日: 087.04.01
本  文:
  主旨:貴局函有關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兼具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身分時,其
        申請輪替駕駛審核作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八十七高市建設
        五字第四00一、六八四七號函。
    二、查個人計程車行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申請輪替資格條件系明定
        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至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
        員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申請輪替資格條件係授權由省市公路主管
        機關訂定,二者規範對象不同,有關個人計程車客運業加入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成為社員身分時,其權利義務應依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相關管理規定之規範,故在其具有合作社社員資格期間,有關
        申請輪替駕駛審核作業宜按合作社相關規定辦理。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五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車為限。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
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
,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
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
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
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