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處函有關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車輛經典當流當之後續處理建議意 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七交二字第一七0八0號函。 二、查營業車輛之典當係屬民債務問題,非屬買賣行為,尚不宜因其 車輛流當而逕予撤銷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營業車輛牌照處 分。至其車輛經典當流當之後續處理,宜比照現行自用車流當方 式辦理,由當舖辦理營業車輛繳銷後方得過戶,而該合作社之車 輛繳銷替補期限則按現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規定辦 理。(交通部87.06.03. 交路八十七字第0二七六七五號函)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 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 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 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