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06.19.交路字第0970005552號函
公(發)布日: 097.06.19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款臨接道路退縮規定,究係規範出入口部分退縮即可,或
        係指臨接道路側之基地皆須退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 4月22日基府交管貳字第0970124182號函。
    二、查旨揭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
        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
        線至少退縮1.5 公尺以上。」,係為避免停車場出入口及車輛停
        等回堵影響臨近周邊道路交通,爰該條款所規範之「退縮」範圍
        ,僅指出入口部分。(交通部 97.06.19.  交路字第0九七00
        0五五五二號函)
  正本:基隆市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基隆市政府)、福建省各縣政
        府、本部運輸研究所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法規委員會

規範基礎

1.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五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但
    兩側基地尚未開發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
    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退
    縮。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
    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小型車
    為六公尺乘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但設有內藏式轉盤
    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
車場時,得以道路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
道,且設置六個以下小型車停車位,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
安全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