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08.11.交路字第0970040783號函
公(發)布日: 097.08.11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停車場法第11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
        場辦法第 8條、第 9條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6月30日北市交授停字第 09739554300號函。
    二、關於在貴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內所設「商特區(原屬住宅區
        )內」,依停車場法第11條第 1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時,
        仍以符合原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為宜之見解是否
        適法乙節,查上述「商特區(原屬住宅區)」如屬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所稱之「住宅區」,自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
        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三、至水議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各項使用管制均比照停
        車場用地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1條第1 項後段業已明文規定「但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
        及建築高度之規定。」,並無疑義。
    四、另對於僅為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人或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之變更
        ,無涉停車場實體規配置調整之案件,建議得免重新申請核發設
        置許可,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逕予辦理停車場登記證變更乙節
        ,查該辦法第 9條第 1項各款所定應檢具文件,系主管機關審查
        核發設置許可之應備文件,貴局如認為簡化部分文件不影響審查
        作業,事涉審查實務作業,請本於權責核處。惟若僅涉及「申請
        人」或「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之變更,是否即不需要新核發或
        換發「設置許可」,並逕予辦理停車場登記證變更?尚有疑義,
        宜請釐清後再議。
  正本: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