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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08.12.交路字第0970007274號令
公(發)布日: 097.08.12
本  文: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解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樓地板面積」,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二、第十一條所稱「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在同一建築物包
        含二類以上用途時,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類建築
        物」使用面積予以認定。

規範基礎

1.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二條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其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一、第一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五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二萬四千平方公尺。
二、第二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三百六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
三、第三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八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
四、第四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二百個,或樓地板面積超
    過六萬平方公尺。
五、第五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前項各類基地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總量計算,不
得依分區開發面積不足而省略評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
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
告中並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
建築物如有二類以上用途,其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應合併計算,並適用
較高之基準。但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另行規定及公告,並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車種與第一項小型車之停車位換算如下:
一、一個機車停車位相當於零點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二、一個大型車停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第一項各款送審基準及公告,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對
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築物
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