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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08.14.交路字第0970041629號函
公(發)布日: 097.08.14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2條第 2項執行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 6月25日府交運字第0970194779號函。
    二、查旨揭準則第 2條第 2項明文規定:「........建築物如有 2類
        以上用途,其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應合併計算,並適用較高之
        標準。」,係基於 2類以上用途之建築物,其使用性質及人車動
        線之干擾情形較為復雜,以較高標準進行交通影響評估較為周延
        ,爰貴府建議採由各類別用途之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之比
        例加權合併計算新門檻值,與上開規定不符,仍請依現行規定辦
        理。(交通部 97.08.
     14. 交路字第0九七00四一六二九號函)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規範基礎

1.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二條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五十九條之分類,其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符合下
列規定者,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一、第一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五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二萬四千平方公尺。
二、第二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三百六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
三、第三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八十個,或樓地板面
    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
四、第四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二百個,或樓地板面積超
    過六萬平方公尺。
五、第五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前項各類基地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總量計算,不
得依分區開發面積不足而省略評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
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
告中並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
建築物如有二類以上用途,其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應合併計算,並適用
較高之基準。但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另行規定及公告,並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車種與第一項小型車之停車位換算如下:
一、一個機車停車位相當於零點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二、一個大型車停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第一項各款送審基準及公告,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