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若停車場經營業者同意提供民眾免費使用,貴府得 否核發停車場登記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1月18日府工運字第0970238377號函。 二、路外公共停車場若對使用者收費營業,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或第 26條規定,於開放使用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 登記證始得依法營業。 至免費提供公眾使用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尚無停車場法第25條及 第26條營等相關規定適用。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 ,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 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