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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7.12.12.交路字第0970056143號函
公(發)布日: 097.12.12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適用規定及訓練合
        格證明核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1月17日路監交字第0970048510號函。
    二、查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
        ,於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訓練證明書者,係得於辦法施行後 2年內
        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訓練證明書,且已依原「危險物品運送人
        員專業訓練要點」規定取得訓練證明書者,其係依原要點規定訓
        練合格,亦已具辦法第 3條規定初訓之目的;爰辦法第21條第 2
        項規定之辦理,應無就原訓練證明書逾有效期間者,另再規定要
        求參加初訓之必要。
    三、次按訓練管理辦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現行實務訓練合格後,係
        依規定發給 2年有效期間之訓練證明書,並無區分「罐槽車裝載
        運送訓練」或「其他貨車載運送訓練」使用,宜維持其續使用至
        其 2年有效期間屆滿,再依規定選擇參加複訓換發。
    四、至所提經「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合格後,如再接受「罐槽車
        裝載運送訓練」 4小時訓練合格後,得換發與原領證明書同效期
        之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意見乙節,事涉辦法規定修
        正事宜,請貴局擬具具體法規修正草案送部參辦。
    五、此外,併請貴局注意控管訓練管理辦法施行至今依規劃應完成各
        項工作辦理情形,對於尚未完成之事項,並請儘速辦理,俾利辦
        法相關規定順利實施。
  正本:本部公路總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得依許可條件辦理訓練至
有效期間屆滿為止。但其訓練教材、聘請師資及訓練課程至遲於本辦法發
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
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