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局函為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適用規定及訓練合 格證明核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1月17日路監交字第0970048510號函。 二、查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 ,於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訓練證明書者,係得於辦法施行後 2年內 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訓練證明書,且已依原「危險物品運送人 員專業訓練要點」規定取得訓練證明書者,其係依原要點規定訓 練合格,亦已具辦法第 3條規定初訓之目的;爰辦法第21條第 2 項規定之辦理,應無就原訓練證明書逾有效期間者,另再規定要 求參加初訓之必要。 三、次按訓練管理辦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現行實務訓練合格後,係 依規定發給 2年有效期間之訓練證明書,並無區分「罐槽車裝載 運送訓練」或「其他貨車載運送訓練」使用,宜維持其續使用至 其 2年有效期間屆滿,再依規定選擇參加複訓換發。 四、至所提經「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合格後,如再接受「罐槽車 裝載運送訓練」 4小時訓練合格後,得換發與原領證明書同效期 之罐槽車裝載運送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意見乙節,事涉辦法規定修 正事宜,請貴局擬具具體法規修正草案送部參辦。 五、此外,併請貴局注意控管訓練管理辦法施行至今依規劃應完成各 項工作辦理情形,對於尚未完成之事項,並請儘速辦理,俾利辦 法相關規定順利實施。 正本:本部公路總局 副本: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得依許可條件辦理訓練至 有效期間屆滿為止。但其訓練教材、聘請師資及訓練課程至遲於本辦法發 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 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