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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1.14.交路字第0970062140號函
公(發)布日: 098.01.14
本  文: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消防栓兩側禁止停車範圍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7年12月24日消署救字第0970061095號函轉台
        端97年12月19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消防車出入口 5公尺
        內禁止臨時停車(含禁止停車),同條第5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消防栓前禁止停車;上述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之範圍
        ,參照內政部警政署65年 2月16日警署交字第 249號函所述計算
        方式,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 5公尺為認定範圍。
        (交通部98.01.14. 交路字第0九七00六二一四0號函)
  正本:李昭勳先生(andy_lee@tpe.olc-group.com)
  副本: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