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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4.29.交路字第0980030845號函
公(發)布日: 098.04.2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報幼童專用車載運 7歲以上學童其應予適用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 4月23日路監牌字第 0981002701B號函。
    二、本案貴局召會研商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幼童專用車為專供
        載運未滿 7歲兒童之客車及其僅核定有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未
        滿 7歲兒童承載座位等之明文規定,所提旨揭幼童專用車載運 7
        歲以上學童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 1項第 4款規
        定稽查處罰之意見,應屬妥適。
    三、惟鑑於幼童專用車係為相關幼教及托育機構所備之車輛設備,其
        如有未依規定使用載運,而同時涉有其相關業管法令規定(如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6條、幼稚教育法第18條)而有行政罰法
        第24條第 1項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依規定由權責管轄機關依法定
        最高罰鍰裁處。
  正本:本部公路總局
  副本:教育部、內政部兒童局、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靖娟兒童安
        全文教基金會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
    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
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