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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6.29.交路字第0980039031號函
公(發)布日: 098.06.2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是否適用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道路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8年 6月17日中市警交字第0980044062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
        對「道路」為列舉性或概括性之說明,本案貴轄巷道是否適用上
        開之規定,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轄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
        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若納入「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
        外,並宜由貴轄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
        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
    三、至於貴局所詢貴市「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現有巷
        道」是否屬前揭道路範圍乙節,事涉貴市自治條例仍宜請貴局洽
        貴市該自治條例主管機機關關釐清確認,併請參考。
  正本:臺中市警察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