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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8.17.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
公(發)布日: 098.08.17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府再函請本部針對前函復所詢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
        02條第 1項第 4款等規定之說明,另為函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7月22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31號函。
    二、查本部98年 6月 6日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係援引現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等規定所為之說明,並無針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爰自無來函所稱似與現行條文規定
        牴觸之情形,且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
        道右轉之說明,併請貴府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合
        先說明。
    三、另經審視貴府來函所附各區車鑑會所提實務部分道路寬度不足,
        造成多數車輛無法由慢車道右轉之情況,主要係因道路車道設置
        未臻符合實際車流狀況及路幅所需,或未依當地交通狀況設置必
        要之標線、標誌或號誌指示,並非現行條文規定所致,爰貴府如
        遇上開實務鑑定爭議,宜促請地方交通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俾維護交通秩序與道路交通安全。
    四、另貴府及各區車鑑會如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尚有其他修正建
        議者,併請彙徵一致意見並擬具完整之必要性說明及具體修正條
        文草案後,再行送部參辦。
  正本:臺灣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
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
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
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
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