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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7.16.交路字第0980041569號函
公(發)布日: 098.07.16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員警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汽車駕駛人下車後
        直接飲酒影響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是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 4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 7月 7日警署交字第 09801169231號函。
    二、查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6萬元
        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汽車駕駛執照,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 4項規定所明文,本案貴署考量實務
        執法一致性,認上揭規定拒絕檢測方式應包含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駕駛時即含酒精濃度等行為乙節,因事涉違規事實舉發實
        務,本部尊重貴署本於權責之處理意見。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