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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8.25.路臺監字第0980046443號函
公(發)布日: 098.08.2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 1項第 2款規
        定「彎道」之認定及彎道路肩停車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8年 6月22日新院雲刑信98交聲 9字第13055 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4條規定,為用以促使汽車
        駕駛人減慢行,低於該條附表所規定曲線半及視距路段,係應設
        置彎路警告標誌;另依同規則第24條第 4款規定,警告標誌設置
        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45公尺至 2
        00公尺為度,惟如爰實際情形限制,係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
        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全停車規距,合先說明。
    三、次查為更明確道路行車環境,95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之條例第49
        條及第50條第 1款規定,已明文「在設有彎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或倒車,方有違反上揭條款規定處罰之適用。另為求慎重,貴法
        院所詢有關旨揭條例第5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彎道」認定乙
        節,案經本部彙徵相關交通主管機關意見,概多咸認上揭條文所
        規定「彎道」,應相同於上開同條例所規定「在設有彎道標誌」
        之路段;至於實務個案彎道路段起始之基準認定,則仍請洽該等
        道路管理機關查明相關設計圖之曲線起點樁號確認之,俾為周延
        妥適。
    四、另彎道路肩是否有特別限制(如另行以標線或標誌予限制)乙節
        ,經查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3條規定,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減除
        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且公路路線設計規
        範亦要求彎道外側應保留一定寬度之路肩,以有效維護行車安全
        ,爰彎道路段路肩應屬彎道範圍,依條例第56條第 1項 2款明文
        ,汽車駕駛人於彎道係不得停車,併請參考。
    五、檢附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3條、第24條條文規定及公路路
        線設計規範明細表影本如附件。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灣省政府及21縣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十四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
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3.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之用語,其釋義如下:
  一、公路用地:指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條編定預供公路
      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
      基穩定所形成填挖土之邊坡。
  三、路基邊緣:指路基坡腳或坡頂之邊緣。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
      面。
  五、路肩內側與外側:路肩與車道銜接之一側為內側,另一側為外側。
  六、彎道內側與外側:公路曲線部分近圓心之一側為內側,遠圓心之一
      側為外側。
  七、路拱:指公路橫斷面之曲線。
  八、路面:指承受車輛行駛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受層。
  九、行車分隔設施:指在公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所設之設
      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內挖掘、埋設或附掛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見附圖一公路橫斷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