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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10.12.交路字第0980053985號函
公(發)布日: 098.10.12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為道路安全規則第 100條第 3款「峻狹坡路」之認
        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 9月 1日北交工字第0980662597號函。
    二、案經彙徵相關交通主管機關意見,咸認貴局所提旨揭條文所定「
        峻狹坡路」,可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6條及第
        27條規定,道路縱坡 7%以上且路寬縮減為 6公尺以下路段屬峻
        狹坡路之見解,應屬妥適;惟為求慎重,實務上仍應依個案道路
        與交通狀況作實質認定之。
  正本: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
    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
    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
    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
    ,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
    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十六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
之路段。除升坡用「警5」,險降坡用「警6」。
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二十七條
狹路標誌「警 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
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
附牌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