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
、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
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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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
、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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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
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領牌照。
(四)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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