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12.24.交路字第0980065758號函
公(發)布日: 098.12.24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公司函為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規定所
        稱「公務車」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8年12月17日福營民字第 9812008號函。
    二、查依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第 2點及第 3點規定,公務
        車輛係指各行政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
        各種車輛,旨揭要點規定所稱「公務車」即為上開手冊規定之各
        種公務車輛,並無疑義;另依該管理手冊第10點明文,公務車輛
        購入後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併請參考。

規範基礎

1. 車輛管理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
    、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
    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
    、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十、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
        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領牌照。
  (四)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