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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4.01.交路字第0990025771號函
公(發)布日: 099.04.01
本  文: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鐵路用地是否適用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
        場辦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 3月18日府交停字第0990100837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  11條第 1項規定:「 ...臨時路外停車場 ...在
        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
        「用途」、建比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 」,其
        立法意旨係為考量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場使用之土地,在未
        使用期間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不能有效使
        用殊為可惜,爰明定該空地得於核定使用期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
        場,不受都市計畫法令有關用途等限制。因此,本案都市計畫鐵
        路用地倘屬停車場法第  11條第 3項所稱之「空地」,尚有旨揭
        辦法之適用。
  正本:桃園縣政府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