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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99.07.26. 交路字第0990044737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099.07.26
要  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詢「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違規案件之處罰疑義乙案
,交通部前業以75年8月18日交路(75)字第19567號函示「應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裁處」在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違規案件之處罰疑義乙案,
      本部前業以75年8月18日交路(75)字第19567號函示「應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2款裁處」在案,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署99年7月20日警署交字第0990113857號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依交通部 107.08.22. 交路字第1070021642號函發布,即日起停止適用
〕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
      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