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8.05.交路字第0990043939號函
公(發)布日: 099.08.0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為臺南縣佳里鎮轄幹線道與支線道之判別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99年 7月14日南院龍刑復99交聲 589字第 990033078號
        函。
    二、查有關幹線道與支線道之區分,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58條、第59條、第 172條、第 177條及第 211條已有幹、支
        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規定,應為明確,本案所詢「
        臺南縣佳里鎮文化路與民生街」,建請可就該二道路實際之標誌
        、標線或號誌設置情形,依上開規定判定之。
    三、另所詢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所援引本部  96年 3月15日交路字
        第0960002608號函釋判定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數計算是否相符乙
        節,經查本案道路如與本部上開號函釋情形相同,則該分局援引
        本部上開號函釋據以計算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數,應無疑義。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副本:臺南縣政府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 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
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
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
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
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
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
,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
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
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