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停車再開標誌「遵 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
,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
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
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附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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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
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
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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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
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
,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
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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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
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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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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